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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东县公共汽车乘车规则
发布时间:2015-07-22
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行业管理,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,保障乘客和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结合本县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县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线路、站点和时间营运,供公众乘坐的公共汽车。
凡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,应当遵守本规则。
第三条 乘客应文明礼貌,服从司乘人员的管理,共同维护乘车秩序。
乘客应主动给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,并让其优先上、下车。
第四条 司乘人员应文明用语,礼貌待客,做好行车安全提示,及时报清线路、站点。严禁车辆到达站点不停车及未到达站点停车上落客。
第五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;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,不准自行开、关车门;禁止乘客在车厢内编结针织品、躺卧、踩踏座位和蹦跳、撑伞,打闹、斗殴等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行为。
乘客不得与驾驶员闲谈,不得妨碍驾驶员的正常操作。
第六条 车辆在运行途中和未到达站点前乘客不得强行要求上、下车。
第七条 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,语言举止文明,禁止在公共汽车内进行销售商品、赌博、乞讨、散发广告传单等活动。不得赤膊乘车,不得在车上抽烟、随便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,不得将双脚伸放在前排座位上,或抬高放在前排座位的椅背上。
第八条 乘客应自觉排队按次序从前门上车、后门下车,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、关时,禁止上落。车辆抵达终点站后,乘客须全部离车,需回乘的,应按规定重新购票。
第九条 醉酒者、行动不便者和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,须有看护能力的成年人陪同乘车。
第十条 乘客上车后应主动购票或者使用公共交通IC卡(以下简称IC卡),特定人群应主动出示有效乘车凭证,车票保存至下车,以便司乘人员、稽查人员查验。无人售票车不设找赎,乘客应自备零钱。
禁止使用假币、不能流通的残币。
第十一条 身高1.2米(含1.2米)以上的儿童乘车必须购票。每1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1名身高不足1.2米的儿童乘车,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。
第十二条 乘客有配合司乘人员、稽查人员查验车票或乘车凭证的义务,不得拒绝和刁难。查验乘车凭证时,发现无有效乘车凭证的按该线路全程票价补票,拒绝验票的,按无票处理。
第十三条 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时,司乘人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,乘客应当配合司乘人员的安排;公交企业在25分钟内不能安排乘客换乘的,应当按照原票价退票。
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乘客可拒绝支付乘车费:
(一)未按规定在车厢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;
(二)司乘人员未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;
(三)持IC卡的乘客在乘坐已安装IC卡机的车辆时,因IC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的。
第十五条 以下四种情况人员可免费乘坐公交车:
(一)老年人凭本人《惠州市老年人优待证》全程免费乘坐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汽车;凡年满65周岁的惠东户籍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小一寸蓝底彩色相片(非惠东户籍老年人凭身份证、广东省居住证和小一寸蓝底彩色相片)到居住地所在乡镇(街道办)老龄办或民政办、社会事务办、县老龄办申请免费办理《惠州市老年人优待证》。
(二)残疾人凭‘残疾人公交IC卡’全程免费乘坐本县行政区域的所有公共汽车。符合条件的惠东户籍的盲人或下肢体残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,由本人(或监护人)到户籍所在镇(街道办)申请登记办理惠东县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IC卡,经县残联审核、汇总后,交由惠州市惠州通智能卡有限公司统一办理“残疾人公交IC卡”。残疾人凭“残疾人公交IC卡”可全程免费乘坐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汽车;
(三)残疾军人凭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免费乘坐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汽车;惠东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由县民政部门审核、汇总后,交由惠州市惠州通智能卡有限公司统一办理“优抚公交IC卡”,可全程免费乘坐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汽车;
(四)现役军人(武装警察)凭本人《军官证》、《警官证》或《士兵证》在惠东县行政区域内可免费乘坐公共汽车。
伪造、涂改、冒用免费乘车凭证或将免费乘车凭证转借他人使用的,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有权将该证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。
第十六条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、体积不超过0.1立方米、长度不超过1米的物品上车。超过以上标准的物品应当购买行李票,行李票票价按携带行李者的同等票值计算。总重量超过50公斤或体积超过0.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.7米的物品禁止上车。
乘客携带的物品,不得占用座位和妨碍其他乘客通行。
第十七条 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,严防被盗或损坏。如因乘客自身保管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,由乘客自行负责。
第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禽、畜、宠物等有碍他人安全和卫生的鲜活动物上车,盲人携带导盲犬及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。
乘客不得携带用于贩卖的农产品上车。
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品、管制刀具、枪械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。
第十九条 乘客在车内拾到其他乘客遗失的物品,应交司乘人员登记保管,并由司乘人员出具收据;乘客在车内失落物品,可凭有效凭证向当班司乘人员问询,认领时须出具有关身份证明、凭证,认领后应出具收条。
第二十条 乘客应爱护车辆,维护车内的安全和服务设施齐全、良好。乘客损坏车辆或相关安全和服务设施的,应照价赔偿。对扰乱乘车秩序,无理取闹,侮辱、殴打、伤害司乘人员的,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乘客有检举和投诉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,违反法规行为的权利。
第二十二条 公交企业应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培训和管理,严格执行本规则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。对拒绝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定恤定补重点优抚对象持证(卡)免费乘坐的公交车,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本年度有效投诉2次以上(含2次)的,取消该公交车当年度财政补贴。
第二十三条 提供残疾人、定恤定补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办理公交IC卡及提供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的企业,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,具体补贴办法参照《惠东县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及补贴管理暂行办法》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5年。
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县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线路、站点和时间营运,供公众乘坐的公共汽车。
凡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,应当遵守本规则。
第三条 乘客应文明礼貌,服从司乘人员的管理,共同维护乘车秩序。
乘客应主动给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,并让其优先上、下车。
第四条 司乘人员应文明用语,礼貌待客,做好行车安全提示,及时报清线路、站点。严禁车辆到达站点不停车及未到达站点停车上落客。
第五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;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,不准自行开、关车门;禁止乘客在车厢内编结针织品、躺卧、踩踏座位和蹦跳、撑伞,打闹、斗殴等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行为。
乘客不得与驾驶员闲谈,不得妨碍驾驶员的正常操作。
第六条 车辆在运行途中和未到达站点前乘客不得强行要求上、下车。
第七条 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,语言举止文明,禁止在公共汽车内进行销售商品、赌博、乞讨、散发广告传单等活动。不得赤膊乘车,不得在车上抽烟、随便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,不得将双脚伸放在前排座位上,或抬高放在前排座位的椅背上。
第八条 乘客应自觉排队按次序从前门上车、后门下车,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、关时,禁止上落。车辆抵达终点站后,乘客须全部离车,需回乘的,应按规定重新购票。
第九条 醉酒者、行动不便者和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,须有看护能力的成年人陪同乘车。
第十条 乘客上车后应主动购票或者使用公共交通IC卡(以下简称IC卡),特定人群应主动出示有效乘车凭证,车票保存至下车,以便司乘人员、稽查人员查验。无人售票车不设找赎,乘客应自备零钱。
禁止使用假币、不能流通的残币。
第十一条 身高1.2米(含1.2米)以上的儿童乘车必须购票。每1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1名身高不足1.2米的儿童乘车,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。
第十二条 乘客有配合司乘人员、稽查人员查验车票或乘车凭证的义务,不得拒绝和刁难。查验乘车凭证时,发现无有效乘车凭证的按该线路全程票价补票,拒绝验票的,按无票处理。
第十三条 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时,司乘人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,乘客应当配合司乘人员的安排;公交企业在25分钟内不能安排乘客换乘的,应当按照原票价退票。
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乘客可拒绝支付乘车费:
(一)未按规定在车厢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;
(二)司乘人员未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;
(三)持IC卡的乘客在乘坐已安装IC卡机的车辆时,因IC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的。
第十五条 以下四种情况人员可免费乘坐公交车:
(一)老年人凭本人《惠州市老年人优待证》全程免费乘坐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汽车;凡年满65周岁的惠东户籍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小一寸蓝底彩色相片(非惠东户籍老年人凭身份证、广东省居住证和小一寸蓝底彩色相片)到居住地所在乡镇(街道办)老龄办或民政办、社会事务办、县老龄办申请免费办理《惠州市老年人优待证》。
(二)残疾人凭‘残疾人公交IC卡’全程免费乘坐本县行政区域的所有公共汽车。符合条件的惠东户籍的盲人或下肢体残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,由本人(或监护人)到户籍所在镇(街道办)申请登记办理惠东县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IC卡,经县残联审核、汇总后,交由惠州市惠州通智能卡有限公司统一办理“残疾人公交IC卡”。残疾人凭“残疾人公交IC卡”可全程免费乘坐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汽车;
(三)残疾军人凭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免费乘坐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汽车;惠东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由县民政部门审核、汇总后,交由惠州市惠州通智能卡有限公司统一办理“优抚公交IC卡”,可全程免费乘坐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汽车;
(四)现役军人(武装警察)凭本人《军官证》、《警官证》或《士兵证》在惠东县行政区域内可免费乘坐公共汽车。
伪造、涂改、冒用免费乘车凭证或将免费乘车凭证转借他人使用的,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有权将该证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。
第十六条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、体积不超过0.1立方米、长度不超过1米的物品上车。超过以上标准的物品应当购买行李票,行李票票价按携带行李者的同等票值计算。总重量超过50公斤或体积超过0.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.7米的物品禁止上车。
乘客携带的物品,不得占用座位和妨碍其他乘客通行。
第十七条 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,严防被盗或损坏。如因乘客自身保管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,由乘客自行负责。
第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禽、畜、宠物等有碍他人安全和卫生的鲜活动物上车,盲人携带导盲犬及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。
乘客不得携带用于贩卖的农产品上车。
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品、管制刀具、枪械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。
第十九条 乘客在车内拾到其他乘客遗失的物品,应交司乘人员登记保管,并由司乘人员出具收据;乘客在车内失落物品,可凭有效凭证向当班司乘人员问询,认领时须出具有关身份证明、凭证,认领后应出具收条。
第二十条 乘客应爱护车辆,维护车内的安全和服务设施齐全、良好。乘客损坏车辆或相关安全和服务设施的,应照价赔偿。对扰乱乘车秩序,无理取闹,侮辱、殴打、伤害司乘人员的,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乘客有检举和投诉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,违反法规行为的权利。
第二十二条 公交企业应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培训和管理,严格执行本规则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。对拒绝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定恤定补重点优抚对象持证(卡)免费乘坐的公交车,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本年度有效投诉2次以上(含2次)的,取消该公交车当年度财政补贴。
第二十三条 提供残疾人、定恤定补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办理公交IC卡及提供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的企业,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,具体补贴办法参照《惠东县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及补贴管理暂行办法》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5年。